联系号码
经典案例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经典案例

常熟法院涉民生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  时间:2015-09-02 08:26:40

 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呈现上升态势,究其原因,无外乎以下几个:一是当事人交通意识差,不遵守交通规则;二是车辆成为代步的“标配”,众多新手上路,驾驶技术不过关;三是超速驾驶、疲劳驾驶,开赌气车;四是电瓶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现象频发,等等。今年1-8月,我院新收交通事故案件1379件,同比上升3.76%。结案1187件,同比上升5.98%。大量交通事故的发生,给无数家庭带来了灾难,给社会安宁也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

 
  【案例1】电瓶三轮车超车撞人 无力赔偿而走上不归路
 
  基本案情:2012年5月的一天,65岁的张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227省道由北往南行驶时,为了超越前方沈某(女,72岁)骑的人力三轮车,加速行驶,不慎撞击了沈某的三轮车,致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常熟市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且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车辆时,未能保持必要的安全横向距离,造成事故,因此张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沈某受伤后被送至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干伤、双侧额颞硬膜下血肿、双侧额叶脑挫裂伤等,住院184天,花费医疗费19万元。经鉴定,沈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遗留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
 
  治疗期间,张某支付了9万元给沈某。
 
  2013年8月12日,张某因感觉到无力赔偿沈某,也不愿拖累家人,选择上吊自杀。
 
  后沈某因与张某家属对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起诉来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妻子及两个子女在继承张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沈某的实际损失及各项赔偿共计57万元承担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张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从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及外形尺寸上都符合机动车的特性,但这种“机动车”却无法投保交强险,故如果发生事故需要赔偿,那所有费用将由车辆驾驶员负担。案件中,张某在发生事故后赔偿了对方9万元,因感觉无力再继续赔偿,故而选择自杀,这无疑是个悲剧。但对于事故的另一方沈某,因事故造成了伤残,光医药费就花了19万元,还有后续治疗及护理都需要足额医药费的投入。张某自杀,根据法律规定剩余的赔偿款只能由张某遗产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例警示人们,千万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而购买使用此类电瓶三轮车,否则一旦造成事故,后果无法预料。
 
  【案例2】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 电瓶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基本案情:2014年7月23日上午7:30,宋某(女,30岁)骑电瓶车在辛庄镇新阳大道北侧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繁荣路口右转弯时,与在同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宋某受伤。经诊断,宋某为头部外伤,右弥漫性轴索伤,左侧额颞部硬膜外伴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骨骨折,脑肿胀等等,共住院两个多月,花去医疗费20余万元。
 
  经交警部门调查,宋某驾驶电动车逆向行至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至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车速较快,对路口内车辆通行情况缺少观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事故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讼来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一步查明: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检测,转向操作系统正常,前后轮制动能力正常,该车不具有机动车特征。宋某事故时未戴安全头盔,其所驾驶的电动车经检测,转向操作系统正常,后轮制动能力正常,前轮制动能力差,不能有效抱死。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法院酌情确定杨某对宋某医疗费损失按18%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宋某自负。故按此比例判决杨某赔偿宋某医疗费3万余元。
 
  典型意义:案件中,宋某不戴头盔,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这些都是造成事故损害的主要原因。而杨某虽然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道内行驶,但在通过路口时,没有谨慎观察周围情况,车速较快,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双方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在此提醒所有的非机动车驾驶员,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古语有云“家和万事兴”,说明了家庭和睦的重要性。一旦婚姻破裂,有的恶语相加,有的大打出手,有的甚至反目成仇、老死不相往来。而引发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也呈现多样化,除了传统的性格不合、家庭暴力导致婚姻破裂外,家庭琐事在80后、90后年轻夫妻中的比例逐年上升。今年以来,我院新收离婚案件886件,占普通民事案件的14.29%,同比上升4.48%。结案770件,同比上升4.34%。
 
  【案例3】订婚后解除婚约 彩礼要不要还?
 
  基本案情:常熟小伙成某与安徽姑娘李某2014年8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4年11月8日举办定亲仪式。定亲时男方给了女方如下彩礼:白金项链一条、白金钻戒一枚、黄金手链一条、带钻耳钉一对、衣服一套、手提包一个、礼金60000元及一担盘(烟酒、猪腿、鱼、糕、糖等物品)。同年11月16日,成某还购买一个苹果iphone6手机给李某。因为年龄尚小,双方此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两个年轻人因琐事致感情不和,决定不结婚了,并就返还彩礼事宜产生矛盾。2015年4月份,李某向成某返还了全部金器首饰,以及衣服与手提包。因其余彩礼的返还问题,双方意见不一,协商未果,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女方李某认为:苹果手机是恋爱期间男方赠送的,不是订婚的彩礼,而且婚是男方要求退的,女方有权不还礼金。
 
  后此案经常熟法院审理后判决:手机归女方李某,李某返还成某彩礼款人民币60000元。
 
  典型意义: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婚本身不产生确立夫妻关系的效力。订婚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付的彩礼应予返还。关于成某买给李某的手机,因系定亲之后交付,且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双方赠送礼物表达情意符合人之常情,其作为表达情意的物质与定亲当日的彩礼不同,不宜认定为彩礼,应视为一般赠与,该赠与行为在交付时已经完成,成某主张返还,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4】“两头蹲”导致矛盾激化 小夫妻无奈离婚
 
  基本案情:2008年,家住梅李的龚某(女,24岁)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海虞镇的殷某(男,25岁),后两人互有好感,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的,结婚时约定为“两头蹲”,2010年7月生育一女,孩子随女方姓。
 
  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二人的感情还可以,随着孩子的出生,两人及两个家庭之间逐渐产生矛盾,直至2015年6月,双方闹得不可开交,龚某直接诉至法庭,要求离婚。
 
  庭审中,龚某说殷某曾经在一次吵架中提到离婚,肯定是存了要离婚的心思,而且殷某一直不信任龚某,经常怀疑龚某有婚外情,孩子的费用也都是龚某家负担的。殷某也当庭表示愿意离婚,他认为双方虽然是“两头蹲”,但龚某一直住在自己家,去殷某家住的日子几年来也屈指可数,而且龚某有什么事情只与自己父母商量,他们定好了计划再来告诉殷某,根本不把殷某当一家人。
 
  双方在庭审中除了回答法官的问题,说的最多的就是“孩子跟我姓,你们家就不管”及“你们根本不把我当一家人。”
 
  因为双方都同意离婚,且明确表示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最终在法庭的支持下调解离婚,孩子跟母亲,父亲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两头蹲”介于“出嫁”和“入赘”之间,是独二代进入婚恋年龄产生的“独特”事物,越来越多的常熟家庭选择这种婚嫁习俗。这种习俗的本意是为方便照顾孩子和老人“两家并一家”,但是据调查,常熟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年均离婚数占到结婚数的三分之一,而最近一年,常熟全市约60%的离婚原因为“两头蹲”导致的孩子姓氏问题、双方父母的矛盾等。现代的年轻人大多为独生子女,父母从小当宝贝养大,孩子步入婚姻殿堂后,父母仍不放心,凡事过问、参与其中,而很多年轻人处于对父母的依赖,凡事缺乏主张,从而导致婚姻的悲剧。
 
  资本生来应有天然的“逐利”性质, 在此驱动之下,民间资本较为集中的流向了投资、经营和房地产、股票等高利行业。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在民间借贷中群众的风险意识与法制观念欠缺,不能清醒认识到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有的甚至参与高息借贷和非法金融活动,导致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的标的额不断被“刷新”。今年1-8月,我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962件,同比上升7.49%。结案836件,同比上升6.09%。
 
  【案例5】出借毕生积蓄赚利息 对方无力偿还本金都难收回
 
  基本案情:张某夫妇是做生意的,因资金周转问题,经朋友介绍辗转认识了手头有些余钱的老王,并向老王借款。双方商谈借款事宜时,张某夫妇承诺高息,并向老王出示了自己的房产、公司等,以取得老王信任。老王心想这些钱,放在银行利息很低,投资也不知道投哪个行业好,还不如借给他们,挣点利息。于是双方达成协议。
 
  2013年7月1日,老王与张某夫妇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4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息:一年月利率为1.25%,一年利息总计67500元。”同时还约定了预期利息、还款方式、借款人迟延违约责任等。为了确保借款的全面履行,张某夫妇还用其名下的一套房产权利抵押给老王,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合同签订后,老王按约将45万元汇至张某帐户,张伟出具了45万元的借款借据及资金接收证明。当天,双方还对上述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老王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之后,张某夫妇仅支付了第一期利息,之后就再没付过款。老王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只能将张某夫妇诉至法院。
 
  经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张某夫妇归还老王借款45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且老王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款项。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案件中,老王与张某夫妇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张某夫妇在归还第一期利息后就不再归还,明显违约,老王有权追讨。经法院判决后,张某夫妇应当归还本金及剩余利息,且老王也有权对抵押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是房屋的价值几何?能否顺利拍卖、变卖?能拍得多少价款?都是问题。所以老王虽然赢了官司,但能否顺利拿到钱还是未知数。
 
  【案例6】碍于情面随意担保借款  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高某与夏某均是做生意的同乡人,两人一直有来往,算是朋友。2014年8月,夏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高某借款。后高某将5万元人民币带至夏某的办公室,夏某出具借条,同时夏某叫来自己厂里的职工林某作为担保人,林某在借条上签字捺印。
 
  本来说好借款半个月的,到期后,高某催讨,林某一直未归还。当年11月,高某将夏某及担保人林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归还借款。
 
  法院立案后,两个被告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中,高某出具了借条等证据。后法院依据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进行了缺席宣判,判决夏某十日内偿还借款5万元,林某对高某的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夏某向高某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某以担保人名义签字,自愿对于夏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而且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就是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所有夏某的这笔债务,林某有责任连带偿还。
 
  今年1-8月,我院受理相邻关系纠纷13件,同比上升44.44%。相邻权是一种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他物权,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力时要受一定的限制,即不得妨碍相邻方的权利。而此类案件最大的特点是就是“案件易结,纠纷难解”,有的当事人甚至不计诉讼成本,“不蒸馒头争口气”,诉讼双方对抗性极强,法院处理案件的难度非常大。
 
  【案例7】楼上漏水楼下愁 邻居俩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俞某与郑某住在常熟某小区的同一栋楼的二楼和三楼,系上下楼层的邻居关系,常熟有句老话:“金乡邻,银亲眷”,两家却因为一件事情而对簿公堂。
 
  2014年1月的一天上午,俞某外出回家发现家里变成了“水漫金山”,客厅、卧室、厨房地面全是积水。俞某推测是楼上漏水,渗到了他家,于是立即报警并找来楼上的住户郑某。郑某回家发现是自己家厨房的水管损坏导致的漏水,立即关闭了总水阀并帮助俞某清理积水。
 
  事后对于渗水对俞某造成的损失,派出所出警人员的意见是至居委会协商,但双方并未能协商一致。故2014年8月,俞某起诉要求郑某赔偿因漏水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受损的家电家具、房屋内全部吊顶、墙面、木地板等及因施工俞某一家租房的费用等等。
 
  庭审中,法官要求俞某出示当初购买家电家具及装修费用的发票,俞某表示时间久远发票已经找不到了。而郑某也表示俞某当庭出示的照片,无法证明就是因这次漏水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形。鉴于此,法官提出可以就俞某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
 
  最终,双方考虑到鉴定费用高,在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了一致意见,郑某赔偿了俞某相应的损失金额。
 
  典型意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郑某家水管损坏漏水对俞某造成了损失,郑某应当进行赔偿。法官在调研常熟法院多年来审理的相邻纠纷案件中发现,相邻关系纠纷主要涉及房屋漏水、采光、噪音等,其中房屋漏水产生的纠纷占很大一部分比例,除了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楼上住户装修、用水不当,是造成漏水的一大原因。故法官提醒广大居民,业主在装修和入住期间发生类似纠纷,最好能及时沟通解决,把漏水的地方修好,毕竟邻居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实在行不通,可以依靠司法途径解决。
 
  【案例8】装修切不可“野蛮”施工 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基本案情:杨某与顾某住常熟某小区同一栋楼,顾某住1楼,杨某的房子位于3楼。2014年8月,杨某开始对3楼的房子进行装修。同年9月,顾某发现自己家四周墙体出现裂缝,墙顶多处涂层开裂,出现大片污渍。经与协商沟通无效后,顾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顾某认为自己住了三年了,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杨某一装修,其房屋墙体、墙顶就出现了开裂,而且由于杨某装修过程中将房间和阳台之间的横梁拆除,改变了房屋原有结构和原状,对整栋房屋造成安全隐患,故要求杨某不再拆除横梁,将已经拆除的恢复原状,并赔偿其损失。
 
  作为被告的杨某认为,顾某所说的墙体裂缝、出现污渍等等并不能证明是因其装修引起的,也许是顾某之前装修的后遗症。而自己装修的行为是否对房屋安全造成隐患也需要专业部门的鉴定,光凭照片不足以证明。
 
  因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无实质性证据证明各自的说法,故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杨某赔偿顾某各项损失4500元。
 
  典型意义:房屋权利人对自己房屋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对其房屋内的专有部分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其行使权力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更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顾某、杨某是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人,杨某在装修自己房屋时应该在不损害相邻关系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以方便邻里、团结互助为原则安全进行。杨某装修时,顾某家的墙面出现裂缝、污渍等,杨某无证据证明不是因其装修引起的,故应当对因其装修给顾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今年1-8月,我院受理房屋租赁纠纷301件,同比上升32.60%。结案272件,同比上升64.85%。此类纠纷涉及租金的缴纳、房屋装修、租赁房屋周边的商业启动等诸多问题,如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司法实践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双方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导致纠纷产生一个重要原因。
 
  【案例9】中途退出经营 签署合同应付租金
 
  基本案情:2011年,80后女孩小汪励志自主创业,跟两个朋友合计后决定三人合开甜品店。一番市场考察和业务培训后,小汪通过中介,租了常熟方塔街的一处店面,当时与房东签订协议,年租金10万元。
 
  2012年,小汪按约准时付了房租金,但是2013、2014年的租金,小汪一直拖欠不付。2015年,经多次催讨后,房东李女士将小汪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汪付清两年的租金共计20万元。
 
  庭审中,面对房东的诉请,小汪开始觉得不可理解。原来当初小汪与两个朋友是合伙开的店铺,但是后来因为矛盾,一年未满,小汪就退出了甜品店的经营。而且据小汪说,甜品店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状态,自己直至退出也未拿到一分钱的回报。
 
  房东李女士也坦言,自己两年中多次去甜品店,均未发现小汪的身影,可见实际经营者并非小汪,但是当初与自己签协议的人是小汪,自己只能跟小汪要房租。
 
  面对这种情况,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小汪称欠租金20万元是事实,但自己目前无力偿还,需要向两年间的实际经营者讨要后再付给李女士。李女士表示同意小汪的提议,但是要有期限。
 
  最终,经过调解、协商,双方就租金的偿还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根据合同相对性理念,合同直接约束缔约双方。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是小汪与李女士签订的,故即使小汪退出经营,李女士也只能向小汪收取租金。在此提醒大家,如果经营中退出,一定要办妥退出手续,并由新的经营者与房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案例10】口头约定无法查证 付款必须以合同为准
 
  基本案情:2010年年底,胡某将自己所有的一间商铺租给孔某做生意,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年租金38000元,租赁期间商铺内的水电费等由承租人缴纳。
 
  第一年,承租人孔某按时缴纳租金38000元,后两年每年只付了35000元。2013年年底,三年租约期满,双方合同终止,但是孔某一直不愿意搬出来,且拖欠租金6000元不付。2014年2月份,胡某将孔某诉至法院,要求孔某付清租金并立即搬出租赁房屋。
 
  审理中,孔某向法官诉说缘由,他说后两年的租金是因为其生意不好,胡某同意只收35000元,双方有口头协议。至于自己一直不搬,是因为在租约到期前,胡某就要卖掉房子,并答应了会给予其一定的补偿。但是租约到期后,胡某没有谈到补偿的事情,就直接起诉要求搬走,付房租。孔某强调,他不仅仅不会付6000元的租金,而且要求胡某赔偿自己店铺装修等的损失30000元。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无果。
 
  法院认为,胡某的要求有租赁合同,每年的租金收条等证据,而孔某对自己的抗辩理由拿不出任何证据,也没有提起反诉。最后,法院判决孔某十日内搬出租赁房屋,返还胡某,并付清拖欠房租6000元。
 
  典型意义: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予以支持,孔某应当依约向胡某承担付款、腾房之义务。孔某在法庭抗辩的每年的租金38000元已经全部付清和原告自愿放弃6000元租金(后二年,每年3000元)的主张,胡某不认可,对此孔某负有举证的义务,孔某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故孔某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能支持。如果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和约定有更改,不论是书面更改还是口头更改,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否则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对方不认可,自己拿不出证据佐证,将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