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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阿金、第三人杨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10-22 16:02:51

 田阿金

原告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阿金(3204811961****0418)、第三人杨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53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田阿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及代偿款250万元并承担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田阿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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