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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提供银行卡赚取“好处费”,依法判刑!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3-21 18:14:25

 赵是一名高三学生。高考结束后,他在家无事可做。他经常在网吧上网娱乐。在网上冲浪的过程中,赵认识了一位网友。经过几次接触,这位网友分享了“致富之路”。因为“赚钱快,贡献少”,赵听了之后非常感兴趣。

网友告诉赵某,他可以申请银行卡帮助别人洗钱,每次可以拿到几万元的福利费。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赵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开始了“这个生意”。根据对方要求,赵某在上海、杭州等地申请了储蓄卡和U盾,并在指定地点将申请的储蓄卡、U盾、绑定的手机和手机卡交给对方,对方随后支付了2万多元的福利费。
因为明知对方在洗“黑钱”,在酒店等对方转账的赵某慢慢变得紧张起来,找机会假装要回手机玩游戏,借机用备用手机换来绑定银行卡的手机。赵某趁机溜出酒店后,第一时间挂失了手机里的银行卡。在这个过程中,赵发现还有8万元没有转出,于是赵立即将这个“额外收入”转移到了新卡上,全部用于娱乐消费。
溧阳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赵某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然帮助他犯罪,收取非法所得,情节恶劣,构成协助互联网犯罪。被告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式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赵某在判决宣布前一人犯罪时,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在两起犯罪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从宽处理。被告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将盗窃款项返还给受害者,得到受害者的理解,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赵某犯协助互联网犯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款5000元;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款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两年两个月的刑期,缓刑三年,罚款1万元,没收全部非法收入。
法官说:在这种情况下,赵某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然以自己的名义出卖他人的储蓄卡,用于转移和漂白犯罪钱,情节恶劣,构成了帮助互联网犯罪的犯罪行为。当赵发现自己的卡里还有犯罪钱时,他没有第一时间报警退款,而是有了占为己有的想法。在他失去了控制、控制和占有银行卡的权利后,他趁机通过报失截取赃款,构成了盗窃罪。
目前经常发生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收购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方式转移诈骗资金。为了获得所谓的高收益和利益,避免租赁、借款、出售储蓄卡、手机卡等。帮助犯罪分子提取和转移诈骗资金,从而走上犯罪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