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首起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宣判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11-08 12:56:53
蒋一、朱二、朱三、朱四、赵五、李六、廖七(以上均为化名)七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溧阳法院判刑,蒋一、朱二、朱三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朱四、赵五、李六三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廖七被判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3月下旬,溧阳A公司因生产量大、清洗生产设备等原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污水,其自建的污水处理设备来不及处理,企业面临停产。
公司负责生产的副总蒋义正一筹莫展,工作人员朱一向其推荐了在溧阳B公司上班的堂兄朱二,表明朱二可以处理这些污水,蒋一心知污水如果要交给别的公司处理,必须经过环保部门批准,但为了正常生产,抱有查不出的侥幸心理,在明知朱二没有污水处理资格,仍同意让其处理,商定按每吨70元结算,并安排公司安环部工作人员廖七配合做好污水的过磅、出厂等工作。朱一与朱二商定好利润分成后,朱二找到朋友赵五,让其将自有的一辆运输建筑材料的卡车车厢改成水箱运送污水,并按每吨30元结算。赵五改装好车后,让其聘请的驾驶员李六负责运输污水,朱一又找到叔叔朱三让其负责押运。之后,李六、朱三等多次将A公司的污水运往B公司河道内倾倒。
据悉,环保局对槽罐车内残留废水采样监测发现,COD浓度超标(标准80mg/L)1536倍,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B公司内河水采样监测,COD浓度为303mg/L,严重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常州环境监测中心对槽罐车内废水和B公司内河水进行“亲子鉴定”,经定性化分析,5个项目的匹配度在93.0%以上,且该5种物质均为有毒或有害物质。溧阳环保局进行应急处置,共投入人民币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