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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首起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宣判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11-08 12:56:53

蒋一、朱二、朱三、朱四、赵五、李六、廖七(以上均为化名)七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溧阳法院判刑,蒋一、朱二、朱三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朱四、赵五、李六三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廖七被判处罚金一万元。

 

20133月下旬,溧阳A公司因生产量大、清洗生产设备等原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污水,其自建的污水处理设备来不及处理,企业面临停产。

 

公司负责生产的副总蒋义正一筹莫展,工作人员朱一向其推荐了在溧阳B公司上班的堂兄朱二,表明朱二可以处理这些污水,蒋一心知污水如果要交给别的公司处理,必须经过环保部门批准,但为了正常生产,抱有查不出的侥幸心理,在明知朱二没有污水处理资格,仍同意让其处理,商定按每吨70元结算,并安排公司安环部工作人员廖七配合做好污水的过磅、出厂等工作。朱一与朱二商定好利润分成后,朱二找到朋友赵五,让其将自有的一辆运输建筑材料的卡车车厢改成水箱运送污水,并按每吨30元结算。赵五改装好车后,让其聘请的驾驶员李六负责运输污水,朱一又找到叔叔朱三让其负责押运。之后,李六、朱三等多次将A公司的污水运往B公司河道内倾倒。

 

2013511晚,李六和朱三像往常一样从A公司内利用改装自卸王卡车拖了一车约35吨污水到B公司倾倒时,被B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同时B公司向溧阳市环保局报告称其余热发电机组由于使用了遭受严重污染的河水导致机组瘫痪,其正常生产已经受到严重影响,损失重大。环保局立即赶赴现场,初步调查发现,造成某河河水严重污染的原因是江苏某公司人员与某集团内部人员相互串通,将高浓度废水用槽罐车运至通过管道向河道直接排放,330511期间转移废水总量超过两千吨。

 

据悉,环保局对槽罐车内残留废水采样监测发现,COD浓度超标(标准80mg/L1536倍,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B公司内河水采样监测,COD浓度为303mg/L,严重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常州环境监测中心对槽罐车内废水和B公司内河水进行“亲子鉴定”,经定性化分析,5个项目的匹配度在93.0%以上,且该5种物质均为有毒或有害物质。溧阳环保局进行应急处置,共投入人民币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