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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渗漏二十月,天目湖法庭法官上门解心结

来源:  作者:溧阳法院  时间:2016-03-17 14:22:58

3月10日上午,在天目湖法庭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家住茶亭的戴某与同单元的其余四名住户握手和解,长达二十个月的污水渗漏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原告戴某与被告宁某、庄某、高某、李某为同单元内各楼层住户。2014年下半年,居住在二楼的戴某发现自家卫生间墙壁出现潮湿现象,且越来越严重,至2015年7月戴某发现卫生间地面污水已有近一厘米深,拆开吊顶查看得知污水系从上方顺公共污水管而下,戴某遂要求楼上住户查看,因公共污水管装修时均被瓷砖包裹装饰,楼上住户称未能发现漏点,之后戴某向居民委员会反映情况要求召集单元内的住户开会解决问题,但因有的住户不予配合未果,无奈之下,戴某将居住在同单元的所有住户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接到案件以后,经承办法官了解该小区建造时间较长,无物业管理单位,公共部位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隧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戴某家中现场勘查,发现原告卫生间上方污水渗漏已渗透到客厅地板以下,且有蔓延之势,四被告在场均不同意破坏自家原有装修查找漏水点,但承办法官明白当务之急是查找漏水点停止漏水,防止损失扩大,经承办法官向鉴定部门了解,查找漏水点需要专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费用昂贵,且该类鉴定属破坏性鉴定。为此,承办人决定在不破坏住户原有装修的前提下采用排除法确定漏水位置,勾画排水草图,分别要求楼上住户放水实验,最终确定漏水点在302室卫生间吊顶内部,并在仅拆除302室浴霸的情况下就敦促302室业主对漏水位置进行了修缮。
  漏水位置的修缮并不代表着本案纠纷的结束,原告戴某的损失由谁承担,部分业主认为漏水点在三楼应由302室负责赔偿,但302室的业主认为漏水点在其吊顶上方四楼下水管三通上方,属于主水管漏水,最后将承办法官释明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四被告意识到公共部位损坏赔偿大家均有责任,原告也自愿承担一部分损失,四被告同意各自赔偿戴某人民币1500元,并且当事人均表示如以后再遇类似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避免损失扩大,至此,一起相邻关系纠纷就此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