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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法院首次依照新“民事诉讼法”审结一例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11-03 10:51:17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今年11日正式施行,该法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依“特别程序”办理,实行一审终审,以裁定形式而非判决形式结案。220日,我院审结了申请人江南商业银行与被申请人蒋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这是我院首次适用该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处理的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的第一个案件。

债务人刘某因急需资金进货向债权人江南商业银行借款30万元,蒋某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约定当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以担保的房屋承担担保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刘某仅归还部分本金和借款利息。债权人江南商业银行遂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蒋某抵押的房屋。经审查,我院认为,债务人刘某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申请人即抵押权人江南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有权以被申请人抵押的房屋实现抵押权。故依法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蒋某所有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