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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法院反映诉讼文书邮寄送达不规范现象并提出建议

来源:溧阳法院  作者:  时间:2015-08-22 09:49:17

今年以来,溧阳法院在案件评查和办理申诉复查案件中发现,诉讼文书在邮寄送达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表现为:
    一、存在的问题:
    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在邮寄送达在邮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有的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在填写邮件单时不填写收寄日期;二是在邮件单上书写“如拒收请留置”字样,导致投递人员随意地在邮件回执上注明“拒收”或将邮件留置于受送达人处;三是邮件寄出后不注意查询邮件是否由受送达人签收;四是不及时将邮件回执收集附卷;五是邮件被退回后未要求对方当事人进一步提供受送达人的地址和查明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便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邮政人员在投递时存在的问题:一是邮政人员将邮件给收件人时未查看收件人的身份证明,在未确认是否是收件人本人的情况下直接由收件人在邮件上签名;二是收件人签名时只写“本人收”或收件人签名后未要求填写收件人身份证号码;三是在不是收件人本人签名的情况下,大多书写“朋友”、“同事”、“家人”等字样,且未要求代收人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和收件人的关系。(此种情况下大多数为无效送达);四是在向自然人送达时注明“门卫”收(此种情况为无效送达),而且有的投递人员将信件往小区门卫一放了之(最近了解到有的小区门卫有大量积压的法院专递无人领收,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有被执行人从小区门卫拿来未拆封的法院专递称其从不知道诉讼发生的情况);五是邮政人员不能及时将邮件回执及不能送达的邮件退回法院。
    二、对策建议:
    一是填写邮件的工作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在邮寄送达上按有关规定操作,在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和判决、裁定书时,不能一寄了之,在未审查是否有效送达和受送达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
    二是及时查收邮件回执,审查是否有效送达,在不能确定有效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在邮件退回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受送达人的其他送达地址。
    三是本院邮寄送达归口部门应加强与邮政公司沟通,向邮政公司说明法院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和送达要求,必要时组织一定形式的培训,并要求邮政公司将已送达的邮件回执和未送达成功而退回的邮件及时返回法院以及加强对投递人员工作责任心的教育,保证法院邮寄送达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是本院邮寄送达归口部门应及时将邮政公司返回的邮件回执和退回的邮件按部门分类,以方便各部门查找,各部门内勤应及时取回并分发给各承办人。建议可否参照单位门卫报刊杂志的按部门存放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