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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 民间借贷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8-12 15:51:24

86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统一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规范民间融资、统一法律适用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省法院8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江苏全省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布十大典型案例,旨在提醒人民群众加大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自我防范,进一步推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全力维护全省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一、全省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基本特点和审理情况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特点

1、案件数量明显增多。

2010年以来,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全省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数量均大幅攀升(见表1)。五年来全省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00096件,其中2014年新收126786件,比2010年上升79.10%,年均增长率达19.78%。五年来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479077件,其中2014年审结123797件,比2013年上升9.02%。仅201517月新收和审结民间借贷案件80320件和66348件,与2014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4.63%1.92%。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2、案件标的额迅速增长。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迅猛增长(见表2)。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额总计5616685万元,比2010年上升504.38%,比2013年上升52.42%,年均增长率达126.09%201517月,标的总额已达3188351万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上升12.81%。全省民间借贷案件平均每件标的额达48.05万元,最高标的额达3亿多元。民间借贷已不同于传统的小额资金周转,呈现出鲜明的经营性特征。


表二:全省法院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标的额


3、民间借贷主体呈现多样化。

相较于传统的自然人之间的因生活救急、帮困产生的借贷关系之外,民间借贷市场上还充斥着大量专司放贷的主体。由于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之间利差较大,民间借贷的收益远高于实体经济的利润,部分企业利用自身的信息和资信优势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再将贷款转投至民间借贷市场谋取不当利益。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也纷纷介入民间借贷,形成风险程度高、监管体系薄弱的“影子银行”系统。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突破规模限制,给予企业的贷款达到数千万,远远超出了最高贷款限额的限制。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群体,即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和民间“食利”阶层。有的地方还出现专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趋于组织化、公开化。还有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民间资金从事高利放贷,或以贷养贷,谋取不法利益。受宏观经济形势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链紧张利用房地产项目进行高息融资,采用售后包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担保等形式借款,由于商品房销售不畅,资金难以及时回笼,导致到期债务难以履行,开发商跑路现象频出。受高利诱惑,有的公务员、教师等人员参与到专职放贷中;有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充当起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的多样化使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日益复杂。

4、高息现象普遍。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高利贷”现象成为常态,有的“过桥”贷款利率超过100%。出借人为规避法定利率限额的限制,往往采用预扣利息的方式,有的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汇出全额款项,当即要求借款人提取一定的现金作为第一期利息支付,有的出借人通过关联第三方收取利息,导致预扣利息难以查清。有的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在借款到期后与借款人重新出借新的借条,将之前的利息算入本金计算复利,“利滚利”现象较为常见。有的出借人通过收取顾问费、管理费、担保费等名目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限制,获取变相高利。如宜兴法院受理的必得胜理财服务公司与蒋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必胜得公司以“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蒋某某、丁某某60万元借款提供理财服务,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高达19万元的居间报酬,变相收取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

5P2P等网络借贷新形式高速扩容。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众筹、P2P网络借贷等呈高速扩容态势,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引发较大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资质良莠不齐,部分平台经营管理不善,有的被不法分子利用,P2P跑路现象增多,引发大量连锁诉讼。部分P2P以开展借贷业务为名实施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采用资金池模式,使借款人与投资人的部分资金在平台账户中沉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南京秦淮法院受理因光大信投P2P平台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引发的借贷合同20余起。部分P2P平台采用债权金额拆分转让方法向投资人销售债权凭证,这种债权凭证在我国尚无法认定为证券,容易落入非法集资打击的范围。P2P借贷业务运行过程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到位,出借主体不明确,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加剧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有的P2P平台采用“庞氏骗局”模式,挪用投资人的资金,卷款跑路,侵害投资人的权益。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

随着民间借贷案件新情况、新特点的出现,民间借贷案件日趋复杂,审理难度也日益增大,主要体现在:

1、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比例较高。

民间借贷由于交易的隐蔽性往往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包括债权人虚增债务、债务人恶意逃债和借贷双方虚假诉讼。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假借离婚逃避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假借离婚以逃避对债权人的债务,以及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损害配偶另一方的权益等。二是通过以物抵债逃避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物抵债,使自己陷入资不抵债状态。三是以借款形式掩盖非法债务。因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或情感纠葛产生的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非法债务,以及赌债、请托债务均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出现。四是虚构债务。债务人多方欠债,无力偿还,制造虚假债务,“手拉手”到法院诉讼,将财产迅速处理后外逃。

2、民间借贷关联案件增多。

民间借贷实践中并非单纯的出借资金,而与其他类型纠纷案件相互交织的情况逐渐增多。一是与婚姻家庭纠纷相互交织。债权人主张债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夫妻一方抗辩借贷为非法债务或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有的出借人在民间借贷判决后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的财产,债务人配偶提起执行异议,认为该债务系个人债务。二是与房地产纠纷相互交织。当事人签订了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的买卖合同。此类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一定的回购期,超过回购期的,则由借款人协助出借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别合同甚至在签订的同时即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纠纷发生后,双方为法律关系性质、款项实际发生数额等极易产生争议。三是民间借贷与担保案件相互交织。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借贷,其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民间借贷担保不规范,表现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没有担保,或者担保手续不完善,或者担保人资信不足等情形,导致借款人无力偿还所借款项时,出借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时遇到障碍。同时,担保人亦缺乏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的控制,借贷关系可能涉嫌犯罪,要求担保人担责。四是民间借贷与合伙案件相互交织。在合伙纠纷中,出资的一方往往主张属于借款关系而非合伙关系,此种情形在隐名合伙、有限合伙中更为普遍。此外,在风险投资领域,投资项目一旦失败,风险投资人往往主张借款关系。

3、民间借贷刑民交织现象增多。

随着民间借贷的规模日益扩大,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犯罪情形越来越严重。民间借贷放贷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判断作出趋利性选择,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容易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政策界限较为模糊。2014年全省法院一审新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405件,集资诈骗犯罪案件55件,比2010年分别上升112.04%120%。表现为不具备吸储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借用合法形势,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微信、QQ群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返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的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加入民间会社、虚假房产销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有的企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的形式开展借贷活动,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犯罪;有的职业放贷人暴力讨债,造成债务人人身伤害引发犯罪。

4、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跑路”现象普遍。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和保证人等当事人在负债累累、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往往采取“跑路”的方式逃避债务,导致很多案件因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事实难以查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也增加了纠纷化解的难度。2014年全省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调解撤诉率44.30%,远远低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许多案件即使作出判决,由于当事人“跑路”,也难以执行到位,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全省法院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的主要做法

全省法院积极应对经济新常态的发展变化,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不断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统一民间借贷执法尺度,规范民间融资秩序。

为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省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 民间借贷审委会会议纪要(【20131号),统一了民间借贷案件执法尺度。一是规范了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对仅有借条而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原告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对于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提出合理抗辩的,原告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二是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针对实践中夫妻一方对外大额举债用于个人挥霍消费的情况,法院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并非全部属于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能举证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包括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三是打击高利贷等非法行为。对于超过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利息、预扣利息作为本金,以及通过顾问费、担保费等名目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限制的,不予保护。严格控制复利,对于计算复利超过法定利率限额的部分不予保护。

(二)规范民间借贷刑民交织现象,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全省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出台民间借贷刑民交织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4号),妥善处理当事人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开展非法集资案件集中宣判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规范民间融资秩序。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复制后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三)规范以物抵债,防范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约定以物抵债情形较为普遍,为规范以物抵债,防范虚假诉讼,省法院于2014年专门出台以物抵债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对实践中各种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厘清和规范。一是明确法院不出具以物抵债调解书。在债权债务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不予支持。二是明确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效力。对于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坚持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的,在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一般不予支持。三是明确以物抵债中虚假诉讼的防范。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恶意转移责任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转移限制转让的车牌号码等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行为的,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并判决驳回其请求。

(四)积极倡导民间借贷联动化解,引导民间借贷阳光运作。

全省法院积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搭建民间借贷司法服务交流平台,形成规范民间借贷的合力。各级法院主动加强与政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对于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的行为,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疏通案件移送渠道。加强与工商、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积极建立金融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违法行为联合查处、通报机制,不断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等借贷主体。各级法院定期发布民间借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化运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活动将会更加复杂。下一步,我们将全力推动司法解释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对我省以往的指导性意见中与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内容及时予以修订。同时,密切关注我省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推进我省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三、风险提示

此次还同时公布了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当前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突出问题,也代表了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基本态度,希望能对广大人民群众起到警示作用,这里重点列出八点风险提示: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2、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4、远离非法集资。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